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融興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537561-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湘0408民初1578號 |
案號 | (2018)湘0408執(zhí)66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衡陽榮衡正泰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來雁支行借款本金4516251.31元,利息93714.04元,合計 4609965.36元(利息暫計算至2017年9月8日,后期利息以實際逾期付款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利率自2017年9月9日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 二、原告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來雁支行對被告融興擔保公司質(zhì)押于原告處的保證金現(xiàn)剩余的9164.02元就被告衡陽榮衡正泰電器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第一項借款本息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融興擔保公司對被告衡陽榮衡正泰電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5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劉榮衡、柯友輝、柯南、何志翔對被告衡陽榮衡正泰電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655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來雁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680元,由被告衡陽榮衡正泰電器有限公司、融興擔保公司、劉榮衡、柯友輝、柯南、何志翔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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