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九鼎恒美裝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200MA****D81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211民初4162號 |
案號 | (2020)蘇0211執(zhí)15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無錫九鼎恒美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給付江蘇蔡金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貨款20000元,并支付該款利息(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600元,兩項合計900元,由被告無錫九鼎恒美裝飾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已由原告江蘇蔡金4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預交,本院不退,被告無錫九鼎恒美裝飾有限公司應直接給付原告江蘇蔡金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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