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473****001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津0104民初14019號 |
案號 | (2019)津0104執(zhí)61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司增翔、趙欣償還原告天津濱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開支行借款本金1683237.45元,截至2017年10月19日拖欠的利息181344.61元,共計1864582.06元及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標準計付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二、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司增翔、趙欣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581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20元(被告司增翔已負擔260元),由被告司增翔、趙欣、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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