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孫賀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847100-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津0101民初5334號 |
案號 | (2018)津0101執(zhí)24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審判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李文新、李文志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借款本金35290.66元,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1099.76元、罰息427.55元、復利35.23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的利息、罰息、復利(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計息); 二、被告李文新、李文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付原告律師代理費2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償付款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上述償付款額,如被告李文新、李文志到期不履行,原告可與被告李文新協(xié)商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開區(qū)云陽道云陽西里1-6-302的房產協(xié)議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所得價款超過原告?zhèn)鶛鄶殿~的部分歸被告李文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文新、李文志繼續(xù)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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