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孫賀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847100-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津0106民初1290號 |
案號 | (2018)津0106執(zhí)8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海思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天津市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項17000000元并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代償款項17000000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三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天津海思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市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服務費187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被告楊超對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天津市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922元,由被告天津海思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楊超連帶負擔,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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