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錢占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86307066-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魯09民初215號 |
案號 | (2017)魯09執(zhí)1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解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與被告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016年(泰山)字00023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借款本金69499483.22元; 三、被告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借款利息(按照六份借款合同各自約定的利率,以13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5月20日起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以145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6月4日起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以5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7月10日起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以10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7月31日起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以18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11月12日起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以8999483.22元為本金,自2016年3月31日起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 四、被告瑞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債權(quán)8500萬元范圍內(nèi)對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被告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瑞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五、被告錢風國、劉偉在主債權(quán)9000萬元范圍內(nèi)對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被告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錢風國、劉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21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401216元,由被告山東山口鋼管集團有限公司、瑞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錢風國、劉偉負擔。四被告應(yīng)負擔的訴訟費用先由原告預交,待執(zhí)行時一并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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