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稅稽罰[2020]33 |
違法行為類型 | 紹興市集亞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8年6月收受溫州金頂勞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份:發(fā)票代碼033001800104,發(fā)票號碼為14158111(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證實虛開),發(fā)票金額15946.6元,稅額478.4元,價稅合計16425元。此份發(fā)票已經入賬,價稅合計金額16425元已全部列支2018年度管理費用,并在2018年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至檢查日你單位未進行相應納稅調整,現(xiàn)已無法取得合法憑證。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對違法事實應補繳的稅款處罰款計2053.13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3-18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車軍強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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