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9252416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0404民初813號 |
案號 | (2021)粵0404執(zhí)恢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珠海華岳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珠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欄港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元及利息(暫計至2016年3月20日利息為489,940.34元,其后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及《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的約定利率計至本息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珠海華岳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償上述第一項債務時,原告珠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欄港支行有權申請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編號為10120159913528149《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混凝土攪拌站、裝載機、小松勾機、通用門式起重機、合肥日立液壓挖掘機、推土機、小松鉤機共24臺設備,對所得價款有優(yōu)先受償權。該設備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歸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珠海華岳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 三、被告珠海華岳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償上述第一項債務時,原告珠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欄港支行有權申請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告珠海市吉蓮三妹機械設備租賃部所有的抵押物,即編號為10120159913528025《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日立液壓挖掘機3臺、中聯(lián)雙鋼輪壓路機8臺,對所得價款有優(yōu)先受償權。該設備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歸被告珠海市吉蓮三妹機械設備租賃部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珠海華岳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 四、被告蔣能武、郭東順、謝三妹、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鄭軍、珠海市伯斯特體育設施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履行上述確定的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珠海市伯斯特體育設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4,84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89,840元,由被告珠海華岳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吉蓮三妹機械設備租賃部、蔣能武、郭東順、謝三妹、鄭軍、珠海市伯斯特體育設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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