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中電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蘇祥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0889211-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1182民初2385號 |
案號 | (2018)蘇1182執(zhí)8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中電輸配電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貸款本金7865.775538萬元、利息163.643758萬元(利息截止日期為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2日至判決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并支付;并承擔原告律師費98萬元; 二、被告江蘇中電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在9000萬元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在9000萬元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在89657755.38元范圍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五、被告陸廷秀、施桂蘭在8000萬元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9582元,由六被告共同負擔(原告已墊付,由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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