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嵊市監(jiān)處〔2021〕7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chǎn)品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停止銷售,并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14140只大袋和340只小袋2.沒收違法所得317元3.罰款518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22 |
決定機關(guān) | 嵊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錢黎明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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