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吉林市富康木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22020170****803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吉7102民初14號 |
案號 | (2020)吉7102執(zhí)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吉林鐵路運輸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吉林鐵路運輸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吉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富康木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吉林市龍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運輸費483,025元; 二、被告吉林市富康木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吉林市龍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共計以本金483,025元(其中以本金2,05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9,02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8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9,55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9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4,5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1,3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1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7,5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8,1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9,6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25,3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8,1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4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27,85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5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3,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3,7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35,1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18,9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16日起計算;以本金9,45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16日起計算)分段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上述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吉林市龍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249元,由被告吉林市富康木業(yè)有限公司負擔3,932元,由原告吉林市龍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1,3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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