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天水行罰(水)字〔2021〕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建筑物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肆萬肆仟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0-26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天河區(qū)水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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