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輝住人防罰決字[2019]0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地質、地形、結構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或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納結建人防工程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修建。 |
行政處罰內容 | 處以罰款拾萬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4-01 |
決定機關 | 輝南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