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美辰光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5****87X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中國貿(mào)仲京裁字第1908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155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基于上述仲裁庭意見,經(jīng)合議,仲裁庭作出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11,008,888元并支付因逾期付款而需要承擔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4月23日為人民幣753,629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被申請人應支付以欠款人民幣11,008,888元為本金,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為主張權利而發(fā)生的律師費人民幣225,000元及辦理案件的合理支出費用人民幣5,502元。 (三)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或扣減)各項返利款人民幣6,363,037.28元(其中根據(jù)“支持協(xié)議”項下支付的返利金額人民幣831,354.12元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發(fā)票)。 (四)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為辦理本案支出的部分律師費和專項審計費用人民幣85,000元。 (五)駁回被申請人其他反請求。 (六)本案本請求仲裁費人民幣137,494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鑒于該筆本請求仲裁費已由申請人全額預繳并沖抵,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137,494元,以補償申請人代為墊付的本請求仲裁費。 (七)本案反請求仲裁費人民幣238,128元,申請人承擔30%,即人民幣71,438.40元,被申請人承擔70%,即人民幣166,689.60元。鑒于該筆反請求仲裁費已由被申請人全額預繳并沖抵,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人民幣71,438.40元,以補償被申請人代為墊付的反請求仲裁費。 上述應付款項,雙方當事人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0日內(nèi)履行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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