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富公(常)行罰決字[2020]0108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長命電池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04月27日上午,民警在杭州市富陽區(qū)常安鎮(zhèn)橫溪村長命電池廠員工宿舍檢查時發(fā)現(xiàn),務工人員石某發(fā)于2020年4月14日入住該宿舍,但是該企業(yè)未按時申報用工人員居住登記信息,被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長命電池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信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7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常安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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