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跨洋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755****329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507民初1006號 |
案號 | (2019)蘇0507執(zhí)173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歸還借款本金8000萬元、利息588700元(截止至2019年1月31日),合計80588700元。同時,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還應承擔自2019年2月1日起以本金8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3075%計算至2019年2月16日止的利息,及自2019年2月17日起以本金8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9.4612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二、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賠償律師費損失973787元。三、被告常州市金壇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蘇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荊菊芳、江蘇億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在8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常州市金壇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蘇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荊菊芳、江蘇億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追償。四、被告周舟波、申劍琴對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在11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周舟波、申劍琴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追償。五、被告蘇州跨洋包裝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在3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蘇州跨洋包裝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追償。六、當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時,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有權以被告蘇州跨洋包裝有限公司設定的抵押物即位于蘇州市相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漕湖大道50號房地產(chǎn)(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編號為蘇(2018)蘇州市不動產(chǎn)權第7005933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所得價款在8000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F?、駁回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480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229806元,由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壇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蘇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荊菊芳、周舟波、申劍琴、江蘇億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蘇州跨洋包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該款被告蘇州太平洋印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壇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蘇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荊菊芳、周舟波、申劍琴、江蘇億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蘇州跨洋包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相城支行營業(yè)部,收款賬號32250199743600001331022807)。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數(shù)額由本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日內,在區(qū)分財產(chǎn)類和非財產(chǎn)類案件并結合當事人上訴請求數(shù)額計算出應預交的上訴費用,并向上訴人催交)。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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