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徐州燁鋼物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312MA****EP1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312民初1490號 |
案號 | (2021)蘇0312執(zhí)29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徐州燁鋼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徐州大弘晟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貨款98700元及利息(以98700元為本金,支付自2018年7月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徐州燁鋼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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