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田園香生鮮連鎖銷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2567177-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湘0111民初5272號 |
案號 | (2019)湘0111執(zhí)398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原告長沙市新街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南田園香生鮮連鎖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鋪位租賃合同》于2017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田園香生鮮連鎖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長沙市新街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69 080元; 三、被告湖南田園香生鮮連鎖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長沙市新街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延期支付租金的滯納金(以74 40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0月8日起計算至2016年2月24日;以148 8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2月25日起計算至2016年8月24日;以223 2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8月25日起計算至2017年2月24日;以297 6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5日起計算至2017年7月18日;以269 08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7月19日計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四、被告湖南田園香生鮮連鎖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長沙市新街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管理費65 100元; 五、駁回原告長沙市新街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 25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7 127.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 000元,合計12 127.5元,由被告湖南田園香生鮮連鎖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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