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69****276D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1181民初9425號 |
案號 | (2021)蘇1181執(zhí)15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江蘇清湖實業(yè)有限公司價款5246092.08元,并承擔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違約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732元,由被告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0401082900014056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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