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田縣寶錠鋼業(yè)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伍文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254698-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90號 |
案號 | (2016)粵0604執(zhí)87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佛山市俐城不銹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3128972.28元、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5年8月20日的罰息及復利合計69417.82元,從2015年8月2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按年利率11.34%計算,對應的罰息按罰息利率計算復利); 二、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對被告新田縣寶錠鋼業(yè)金屬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機器設備(詳見附表:《抵押機器設備清單》)經拍賣、變賣后的款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新田縣寶錠鋼業(yè)金屬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伍文軍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受理費3267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37672元,由被告佛山市俐城不銹鋼有限公司、新田縣寶錠鋼業(yè)金屬有限公司、伍文軍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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