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平公(消)行罰決字〔2017〕017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嘉興新秀箱包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間距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平湖市新埭鎮(zhèn)平興公路泖河段1號的嘉興新秀箱包有限公司廠房與廠房之間搭建彩鋼板建筑,占用防火間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給予嘉興新秀箱包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在十五日起內(nèi)將罰款交平湖市建設(shè)銀行(賬戶名稱:平湖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銀行帳號: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6月16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16 |
決定機關(guān)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趙學群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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