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池州九華冷凍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程慧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5382109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貴民一初字第00975號 |
案號 | (2016)皖1702執(zhí)4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安徽省池州九華冷凍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被告柯開云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社會保險,具體險種及繳費金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為準,柯開云不再承擔社會保險費的個人交費部分; 二、原告安徽省池州九華冷凍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柯開云2015年2、3月工資5100元及返還工資扣款1330.68元; 三、原告安徽省池州九華冷凍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柯開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691.5元; 四,原告安徽省池州九華冷凍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柯開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060元; 五、駁回原告安徽省池州九華冷凍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的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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