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花垣縣海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312473****687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湘3124民初1522號 |
案號 | (2022)湘3124執(zhí)1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花垣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花垣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嚴德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南花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zhí)吨薪杩畋窘?00萬元及相應利息(從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6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5004%計算,從2021年6月2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7506%計算); 二、被告嚴德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南花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zhí)吨性V訟服務費2萬元; 三、被告花垣縣海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嚴德忠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原告湖南花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zhí)吨械钠渌V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800元,減半收取計374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42400元,由被告嚴德忠、花垣縣海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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