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寶源時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55****536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粵1972民初12418號 |
案號 | (2020)粵1972執(zhí)422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1621209604547】。一、限被告東莞市寶源時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將向原告曾樂東返還墊付的員工工資款人民幣249952元;二、限被告東莞市寶源時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曾樂東支付利息(以人民幣249952元為本金,自2017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三、被告潘女就本判決第一、第二判項所指向的被告東莞市寶源時裝有限公司的債務向原告曾樂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曾樂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本訴受理費5066元(原告曾樂東已預交),由被告東莞市寶源時裝有限公司、潘女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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