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濟寧金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82976****376Q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0831民初3126號 |
案號 | (2020)魯0831執(zhí)13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泗水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泗水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與被告陳啟超、陳教軍于2016年9月26日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陳啟超、陳教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借款本金139485.15元;三、被告陳啟超、陳教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截止到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6368.85元、罰息960元,2020年6月15日后的利息、罰息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zhí)行,支付至本息還清之日四、被告陳啟超、陳教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律師代理費3905元;五、被告濟寧厚澤置業(yè)有限公司、濟寧金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陳啟超、陳教軍的以上第二,三,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14元,財產(chǎn)保全費1220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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