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蕭(消)行罰決字〔2019〕033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蕭山中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杭州蕭山中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地址:蕭山區(qū)臨浦鎮(zhèn)清和園15-16幢會館,法定代表人:倪镥波)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擅自拆除防火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四百七十四條第五階次,決定給予杭州蕭山中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杭州蕭山中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中國農業(yè)銀行蕭山區(qū)財政專戶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蕭山區(qū)大隊 2019年8月19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8-19 |
決定機關 | 蕭山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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