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冠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1467****613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滬0114民初8408號 |
案號 | (2019)滬0114執(zhí)697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冠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4,235元; 二、被告上海冠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其中,以9,393,811.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5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905,211.7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1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905,211.7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1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判決生效之日止);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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