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下公(長)行罰決字[2021]0055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3月4日15時20分許,民警到杭州下城區(qū)體育場路某號杭州杭城皮膚病醫(yī)院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員工周某某未辦理居住登記。后經查實,該杭州杭城皮膚病醫(yī)院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日與流動人口周某某口頭約定用工關系,在三個工作日內未及時將其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并告知其主動申報居住登記。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杭城皮膚病醫(yī)院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責令三個工作日內改正。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0020505008)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04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qū)分局長慶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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