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弘鼎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凌惠彬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554644-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天商初字第01714號 |
案號 | (2016)蘇0402執(zhí)24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常州東方理想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歸還借款本金19998907.27元、支付利息77611.85元(利息算至2015年10月15日),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常州東方理想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師費569330元。 三、閔仁美、凌惠彬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常州市理想中學、常州弘鼎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東方典當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在最高額不超過40000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常州東方理想實業(yè)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權以設定抵押的閔仁美所有的坐落常州市和平北路16號的13處房屋(以抵押清單為準)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最高額不超過67170000元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六、若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則依法取得追償權。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030元,減半收取7251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77515元,由常州東方理想實業(yè)有限公司、常州市理想中學、常州弘鼎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東方典當有限公司、閔仁美、凌惠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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