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明壹紙品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101MA****PF8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粵1971民初2605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1)粵1971執(zhí)295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840211626283】。判決如下:被告廣州明壹紙品包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科信達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291.54元及滯納金(以50291.54元為本金,按每日0.1自2020年10月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滯納金總額以50291.54元為限);二、被告皮常明對上述第-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東莞市科信達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92元、保全費1191元,共計2683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負擔1677元,兩被告負擔1006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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