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79****21XT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116民初20192號 |
案號 | (2020)津0116執(zhí)10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天津濱海德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萬元、截至2017年11月17日的利息256405.06元、復息7184.18元,合計4563589.24元;二、被告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濱海德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期間實際付款日止,以借款43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8.4‰上浮50%計算的罰息;三、被告天津匯鑫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濱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剛、被告王強、被告霍春陽、被告劉明超、被告賈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匯鑫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濱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剛、被告王強、被告霍春陽、被告劉明超、被告賈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31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刊登費460元,合計48770元(原告天津濱海德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納),由被告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天津濱海德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匯鑫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濱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剛、被告王強、被告霍春陽、被告劉明超、被告賈楠承擔連帶給付責。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應在上訴期內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視為放棄上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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