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68276****19X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682民初7891號 |
案號 | (2020)蘇0682執(zhí)3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泰興市建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644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37644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果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10元,減半收取1555元;保全費1220元,由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各一份,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110元(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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