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諸公(璜)行罰決字[2018]1477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4年6月陳某先根到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上班,在沒有保安證的情況下,進行保安職責工作,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8時40分許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給予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12 |
決定機關 | 諸暨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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