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北)行罰決字[2019]5581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1月28日至今,中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雇傭未辦理臨時居住證的王某某,該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員工王某某的相關信息,未告知王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至2019年12月16日13時許被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紹興分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16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北海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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