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長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75926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贛1102民初1101號 |
案號 | (2018)贛1102執(zhí)9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信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饒市信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上饒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帶湖路支行與被告張泳華、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借款)》及《水云山莊/金沙酒店公寓按揭項目三方補充協(xié)議》。 二、被告張泳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饒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帶湖路支行278,167.34元、利息50,950.81元以及從2017年3月9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含正常利息、罰息、復利,利息按《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借款)》約定計算); 三、若被告張泳華未按上述第二項判決履行債務,則原告有權就被告張泳華所有水云山莊/金沙酒店公寓南區(qū)B2段3-6、3-7號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二項所確定的債務經由本判決第三項受償后剩余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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