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長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75926-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洪民二初字第865號(2014)洪民二初字第865號 |
案號 | (2016)贛01執(zhí)17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被告史長江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博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3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本金300萬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類貸款年利率6.40%的四倍計算自2012年11月1起至付清款止,被告史長江已還的50萬元應予扣減)。二、被告張泳華對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史長江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三、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史長江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四、被告劉冰對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史長江的債務在本金2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五、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劉冰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史長江追償。六、駁回原告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博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885元,由被告史長江、張泳華、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劉冰共同負擔。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