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光縣銀泰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923MA****NF6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冀0923民初746號 |
案號 | (2021)冀0923執(zhí)6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東光縣銀泰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孫榮芬借款本金300000元;被告成春雷以原告孫榮芬出借的3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向原告孫榮芬支付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2%計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支付按照年利率15.4%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東光縣銀泰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孫榮芬借款本金37000元;被告東光縣銀泰紡織有限公司以原告孫榮芬出借的37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向原告孫榮芬支付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利率2%計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支付按照年利率15.4%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成春雷對上述全部借款337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78元,由被告東光縣銀泰紡織有限公司、成春雷共同承擔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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