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平公(消)行罰決字〔2016〕040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依特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進行竣工消防備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平陽縣鰲江鎮(zhèn)鞋業(yè)園區(qū)C區(qū)27幢的浙江依特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車間未進行竣工消防備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浙江依特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平陽縣建設(shè)銀行消防罰沒款專戶(戶名:平陽縣財政局罰款代收戶,帳號: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陽縣昆陽鎮(zhèn)雅河路246號)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平陽縣公安消防局 2016年12月12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2-12 |
決定機關(guān) | 平陽縣公安消防局 |
法定代表人 | 馮易樂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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