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鶴慶縣局煙處[2018]第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在當?shù)責煵輰Yu批發(fā)企業(yè)進貨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當事人施林沖作出卷煙進貨總額1155.00元的6%的罰款折合人民幣69.30元,真品卷煙21條返還給當事人施林沖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29 |
決定機關 | 云南省鶴慶縣煙草專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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