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四海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琪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756831-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川0191民初807號 |
案號 | (2017)川0191執(zhí)36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皮曉芳、楊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償還借款本金1587135.3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止2016年6月3日止,利息為20878元、罰息為159552.95元,2016年6月4日起至實際償還貸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按原告與被告皮曉芳、楊琪簽訂的編號為120012015005018的《借款合同》及《授信變更申請審批書》約定的計算利息、罰息、復利的方式計收); 二、被告皮曉芳、楊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師代理費87640元和公證費300元; 三、被告成都四海鼎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皮曉芳、楊琪應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擔的下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借款本金1587135.32元;按照原告與被告皮曉芳、楊琪簽訂的編號為120012015005018的《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執(zhí)行年利率8.16%)計算至實際償還貸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律師代理費87640元;公證費300元。 四、若被告皮曉芳、楊琪未按上述判決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權就被告楊垽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公平街辦花都大道西段888號5棟2單元10層1001號的房屋(權0124230)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下列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借款本金1587135.32元;按照原告與被告皮曉芳、楊琪簽訂的編號為120012015005018的《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執(zhí)行年利率8.16%)計算至實際償還貸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律師代理費87640元;公證費300元;訴訟費11605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及因本案產生的后續(xù)公告費。 五、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605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及因本案產生的后續(xù)公告費,由被告皮曉芳、楊琪、成都四海鼎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