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德公(消)行罰決字〔2018〕016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位于德清縣武康街道武源街720-728號的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德清縣武康鎮(zhèn)永安街199號(賬戶名: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專戶地級戶,賬號:330647327156241035009000428,開戶行:德清建行營業(yè)部)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德清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8年10月16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0-16 |
決定機關 | 德清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俊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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