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000013****763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15民終3968號 |
案號 | (2022)皖1503執(zhí)26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發(fā)布日期 | 2022-07-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248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江蘇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安徽品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賃費3511000元”;二、撤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248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安徽品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江蘇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安徽品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729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2290元,由江蘇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4888元,由上訴人江蘇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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