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丹陽合聯(lián)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14****965D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1181民初5907號 |
案號 | (2019)蘇1181執(zhí)53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丹陽丹柴動力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丹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5萬元,2018年6月21日的欠息5441234.24元,并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179%承擔利息至債務清償止;二、被告凌云、丹陽諾德電子有限公司、錢志軍、江蘇老丹陽釀酒有限公司、丹陽合聯(lián)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蘇美聯(lián)水泥有限公司、江蘇天坤集團林產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被告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丹陽丹柴動力有限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3628元,由被告丹陽丹柴動力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凌云、丹陽諾德電子有限公司、錢志軍、江蘇老丹陽釀酒有限公司、丹陽合聯(lián)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蘇美聯(lián)水泥有限公司、江蘇天坤集團林產有限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此費用原告已墊付,各被告應將其承擔部分連同應歸還借款本息一并給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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