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00010****39X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津0104民初9717號 |
案號 | (2021)津0104執(zhí)175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庭(訴調)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天津中天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開支行貸款本金16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3日的利息431685.08元、復利70519.72元、罰息2354800元,并按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復利和罰息;被告中國天津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集團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向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開支行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4942元,減半收取計67471元由被告天津中天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天津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集團公司連帶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開支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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