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016]瑞發(fā)改處第2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XXXX專賣店”對“奔騰電吹風機便攜吹風筒PW602家用學生宿舍寢室專用不跳閘小功率”實行促銷活動時,活動之前對銷售頁面上主圖的價格宣傳描述修改為促銷價格,但未同時對銷售頁面中的實時銷售價格作出修改的價格行為,很容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解,導致消費者向本機關(guān)舉報投訴,屬于利用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構(gòu)成不正當價格行為。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在銷售商品時已經(jīng)標示了實際銷售價格,并且實際成交的價格與標示的銷售價格相符,上述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并沒有導致消費者多付價款,即沒有違法所得。因此,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2016年12月2日,本機關(guān)向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瑞發(fā)改告〔2016〕27號),告知了擬對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機關(guān)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鑒于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能認真配合檢查,并積極進行整改,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jié)合”的原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浙江奔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2-19 |
決定機關(guān) | 市發(fā)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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