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宜建設(shè)集團(tuán)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hào)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32102370****894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hào) | (2021)冀0110民初3852號(hào) |
案號(hào) | (2022)冀0110執(zhí)344號(hào)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鹿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01 |
已履行 | 暫無(wú) |
未履行 | 暫無(wú)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cái)產(chǎn)報(bào)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判決如下: 被告安宜建設(shè)集團(tuán)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河北軍存預(yù)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支付貨款1537012.5元;并支付違約金(分期分段按照30%計(jì)算違約金)1、健康城四期以375155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2、健康城三期:第一段以791476.88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第二段以641476.88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第三段以441476.88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第四段以291476.88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第五段以895553.13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第六段以595553.13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第七段以395553.13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第八段以755793.13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第九段以196953.13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第十段以96953.13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第十一段以20348.7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第十二段以2037112.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第十三段以1937112.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第十四段以1787112.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第十五段以1687112.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第十六段以1637112.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第十七段以1587112.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第十八段以1537012.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實(shí)際償清之日止。 如未在本院確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給付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9317元、保全費(fèi)5000元,由被告負(fù)擔(dā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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