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華夏金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蘭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320549-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0143號 |
案號 | (2015)一中執(zhí)字第004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赤水坊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韓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支行墊款5305184.08元、逾期利息35073.16元(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8日)及從2014年8月2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雙方協議約定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赤水坊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韓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支行律師代理費100000元; 三、被告華夏金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華夏金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給付事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四、駁回原告韓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88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赤水坊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華夏金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華夏金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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