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泰市監(jiān)巖處字[202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使用未經(jīng)檢驗的特種設備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5.0000萬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方式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16 |
決定機關 | 巖溪所 |
法定代表人 | 諸夏松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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