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20]263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新安江半島山莊開發(fā)有限公司建德半島凱豪大酒店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2013年至2015年期間,你單位原財務賀中元將部分房租收入及代收水電費收入打入其個人卡,金額合計2298334.90元,其中2013年金額合計748805.90元(房租收入567500.00元、代收水電費181305.90元);2014年金額合計1269529.00元(房租收入1030000.00元、代收水電費239529.00元);2015年金額合計280000.00元(房租收入280000.00元)。上述2298334.90元,未入你單位對公賬戶,未申報納稅。2014年-2015年期間,你單位使用原財務賀中元個人賬戶給公司高管發(fā)放年終獎,其中2014年發(fā)放260037.50元(湯國麗:50012.50元、戴三彪:101012.50元、褚興海:54512.50元、賀中元:54500.00元);2015年發(fā)放340127.84元(湯國麗:50007.50元、戴三彪:124378.78元、沈惠林:70867.03元、褚興海:70867.03元、賀中元:24007.50元)。上述發(fā)放的年終獎,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企業(yè)補繳的增值稅、營業(yè)稅和城建稅113561.59元處以1倍罰款113561.59元。對企業(yè)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09754.26元處以0.5倍罰款54877.13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01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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