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海(消)行罰決字〔2019〕013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敦奴聯(lián)合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浙江敦奴聯(lián)合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決定給予浙江敦奴聯(lián)合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海寧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1月2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5 |
決定機關 | 海寧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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